《劳动法》系列之三
我们都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像是单位的“宪法”,规章制度写得好,在单位日后的用工管理中可以避免很多麻烦。而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关系的最初的纽带,应该是《劳动合同》。之前已经说了许多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,接下来就讲讲劳动合同怎么签,劳动合同签好了,无论是对用人单位,还是劳动者个人,都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。

一、关于试用期,我们都知道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,具体时间要看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。另外还有一个点要注意的是,一个劳动者和同一个用人单位不能签订两次试用期。如果第二次又签订了试用期,那么就视为没有签订试用期。
二、关于用工地点,很多单位会把用工地点写的很宽泛,比如:甲方规定的地点,浙江省等等。这样的用工地点约定看着对单位有利,但是实际上如果实际用工地点真的发生实质性的变更,还是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来解释。但是如果约定了甲方的实际营业地这样的,因为考虑到单位可能会变更注册地址,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。
当然在用工地点的填写上,不建议直接写:XX路几号,这样的写法,一旦用工地点发生一点点变动,都对用工单位不利。本着有利于双方的角度,笔者认为用工地点可以稍微模糊一些。

三、关于工资标准的填写,有些单位会把工资写的很低,其实你写的再低,最后在计算赔偿的时候,还是会按照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来计算。而且单位的工资计算模块复杂,基本工资还需要和各种工资模块相结合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。
四、其他的一些条款,比如保密协议、竞业禁止。对于一些特殊的岗位,有保密义务的岗位,保密条款完全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里,竞业禁止的话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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